学脉是面向中小学的知识溯源诊断平台,用户包括学生、家长、教师与机构管理员。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个人信息在 PIPL 下被明确列为敏感个人信息,本政策对其适用专门规则。
依据:PIPL 第 28 条第 1 款「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原文引自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 依据:民法典第 1034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条第 2 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政策只覆盖「个人信息处理」。账号安全、系统可用性、付费与退款等属服务条款范畴,不在本文件内承诺。
个人信息处理者:学脉平台运营方(详见页脚「备案与联系」)。
我们对本平台的全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依据:PIPL 第 9 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下表按用户角色列出,字段与系统实际表结构一一对应。我们不会收集表中未列出的信息。
| 角色 | 收集的字段 | 来源表 |
|---|---|---|
| 所有用户 | 用户名、密码(仅存散列)、显示名、手机号(选填)、电子邮箱、角色 | users |
| 机构 / 班级 | 机构名称、成员关系、班级归属、分组、教师-学生归属 | org_members classes org_groups class_teachers |
| 学生画像 | 学校、性别、出生日期、头像 URL、学习目标、兴趣特长、备注 | student_profiles |
| 学习行为 | 练习记录、错题本、薄弱知识点、掌握度、测评与试卷作答、诊断结果 | practice_records wrong_questions weak_points assessment_submissions exam_* diagnostic_* |
| 监护人绑定 | 家长-孩子绑定关系、监护人知情同意记录 | parent_children consents |
| 平台运营 | 操作审计日志、通知记录、令牌黑名单 | audit_logs notifications token_blacklist |
我们不收集:生物识别特征、精确地理位置、通讯录、通话与短信记录、银行账户。
依据:民法典第 1035 条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等条件。每项用途都对应具体处理目的。凡为「可选」的项,拒绝后不影响您使用核心功能。
| 用途 | 对应数据 | 必要性 |
|---|---|---|
| 账号认证与登录 | 用户名、密码散列 | 必要 |
| 学情诊断与掌握度计算 | 练习记录、作答结果、错题本 | 必要 |
| AI 辅导对话与智能组卷 | 当前题目内容、对话上下文 | 必要 |
| 班级与机构共享视图 | 显示名(默认脱敏)、学习进度 | 必要 |
| 通知与提醒 | 手机号(选填)、通知偏好 | 可选 |
| 学习画像与推荐 | 学习目标、兴趣特长 | 可选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依据:PIPL 第 19 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信息类型 | 保存期限 |
|---|---|
| 账号与学籍信息 | 账号存续期间 |
| 学习行为与画像数据 | 账号存续期间,直至您提出删除 |
| 通知记录 | 生成后 90 日 |
| 操作审计日志 | 180 日 |
| 监护人知情同意记录 | 账号存续期间 + 3 年 |
账号注销或删除请求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决定、限制或拒绝的权利,并有权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或撤回同意。
| 权利 | 如何行使 | 响应时限 |
|---|---|---|
| 查阅、复制 | 「我的资料」自助导出,或联系 admin@nn985.cn | 15 个工作日 |
| 更正、补充 | 「我的资料」自助修改 | 即时 |
| 删除 | 提交删除申请,我们将在执行前提供「保留清单」预览 | 15 个工作日 |
| 撤回同意 | 联系 admin@nn985.cn 或平台内提交 | 15 个工作日 |
| 要求解释说明 | 联系 admin@nn985.cn | 15 个工作日 |
按下述情形,我们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我们未删除的,您有权请求删除: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我们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您撤回同意;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PIPL 第 47 条第 1 款第(一)至(五)项(原文引自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执行删除时,数据按三类处理,结果可能与您预期的「全删」不同:
执行前我们会向您展示一份「保留清单」预览,逐类说明哪些数据会被删除、哪些会保留及原因,避免删除后才发现并非您预期的结果。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我们会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接收方仅在上述范围内处理。
依据:PIPL 第 23 条;民法典第 1038 条第 1 款「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接收方 | 所涉数据 | 处理方式 |
|---|---|---|
| 机构配置的 AI 模型服务提供方(当前配置为 Kimi、智谱 GLM 等,随机构配置变化) | 学生提交题目的内容、AI 对话上下文 | 用于生成辅导讲解与组卷,不用于训练 |
| 云服务器与数据库托管方 | 全部平台数据 | 基础设施托管,属委托处理 |
| 域名与 HTTPS 证书服务 | 域名解析、证书绑定信息 | 仅用于网站可达 |
平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对您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依据:PIPL 第 24 条。本政策生效时,平台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如未来启用,我们将另行告知境外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以及您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依据:PIPL 第 39 条。本专章独立成节,专门规范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该专章适用于全部未成年用户,不因其在系统中的角色(学生、家长、教师、机构管理员)而豁免。
除 PIPL 外,本平台还受两部专门规范约束,其中多项要求严于 PIPL 的一般规定。
| 要求 | 依据 |
|---|---|
| 须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 8 条 |
| 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监护人并征得同意 | 同上第 9 条 |
| 征得同意时必须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七类事项(目的、方式、范围;存储地点、期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安全保障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渠道;更正删除途径;其他);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再次征得同意 | 同上第 10 条 |
| 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 | 同上第 11 条 |
| 存储不得超过实现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 同上第 12 条 |
| 工作人员以最小授权为原则,访问须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 | 同上第 15 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36 条 |
| 委托第三方须安全评估并签署委托协议;受委托方不得转委托,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 | 同上第 16 条 |
| 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经监护人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 同上第 18 条 |
| 不得强制要求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且不得因不同意或撤回同意而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32 条 |
| 权利请求须提供便捷途径、不得设不合理条件;拒绝行使权利的请求须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同上第 34 条 |
| 每年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 同上第 37 条 |
| 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应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措施防止扩散;发现可能遭受侵害的须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同上第 38 条 |
删除的例外情形(较 PIPL 更明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 20 条列举四种须及时删除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或约定处理;超出目的范围或必要期限处理;监护人撤回同意;儿童或监护人通过登出等方式终止使用。与 PIPL 第 47 条的删除情形合并适用。
泄露通知(义务叠加)。依《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 21 条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35 条:发现或可能发生泄露、毁损、篡改、丢失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以合理有效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本政策发生变更时,我们将告知变更部分。
依据:PIPL 第 17 条第 2 款「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我们违反法律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PIPL 第 66 条第 1 款、第 2 款(原文引自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此外,您还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项目 | 内容 |
|---|---|
| 运营主体全称 | 【待发布前填写】 —— 需填写与营业执照一致的法人全称 |
| ICP / 公安备案 | 【待发布前填写】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待发布前填写】 —— 依据 PIPL 第 52 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应当指定 |
| 联系方式 | admin@nn985.cn |
| 线上地址 | https://study.nn985.cn |
| 投诉响应 |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
发布前必须补齐上述三处「待发布前填写」。依据 PIPL 第 17 条第 1 款第(一)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属法定告知事项,缺失将构成告知不完整。